基于南国早报和其他相关报道资料,结合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官方释义,以下是关于南宁市三岸邕江特大桥“11·21”事故的深入剖析与解读。
【事件回溯】
1. 南宁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前身为南宁市公路管理处与南宁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发起了一项针对三岸邕江特大桥的公开招标,寻求定期桥梁检测服务;
2. 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杨某与副教授万某,以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原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该项目,并主导了桥梁检测工作。杨某和万某还指导学生草拟了初步的检测报告;
3. 11月21日,杨某携四名学生前往三岸邕江大桥做进一步的检测以完善报告。当时使用的桥梁检测车是由万某从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租借的桂A23661号车辆。当天下午约2点40分,检测车的作业装置与车架平台连接处发生了关键焊缝断裂,致使杨某、武某、黄某三位身处作业平台内的人员瞬间被抛落江中失踪;
4. 从11月21日至25日,逾2200名搜救人员开展了大规模搜救行动,最终在23日和25日两天找到了坠江失踪的三人遗体。
【事故调查与原因剖析】
南宁市人民政府随后成立了专门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证据搜集、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一系列工作,厘清了事故经过和主要原因:
1. 经鉴定,事故的直接导火索为桥梁检测车作业装置与车架平台连接处的关键焊缝焊接质量不合格,导致应力过于集中,局部应力强度超过极限,从而使连接处断裂,整套检测装置倒塌(此处普及检测知识要点:所有检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务必确认其功能及安全性符合要求);
2. 设备制造商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的产品设计存在问题,造成了关键焊缝难以完全焊接,部分焊缝未融合甚至未进行焊接,且存在关键焊缝中断的情况,削弱了整体承载能力(再次普及检测知识: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检测功能要求,严禁以劣质产品替代优质产品);
3. 杨某等人借用他人的名义非法投标并擅自组织桥梁检测,违背了检测行业法规(强调检测知识要点:检测人员不得挂靠,不可盗用其他单位资质,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上岗证);
4. 实施检测过程中,杨某及其学生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在检测装置倒塌时不幸坠江(再次强调检测安全知识:高空作业的检测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作业);
5. 中标单位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原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非法出租企业资质给杨某和万某,使其得以取得桥梁检测项目并违法进行检测(重申检测资质管理规定:检测资质不得随意出租,实际现场检测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相符);
6. 监管层面存在明显疏漏,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违规出租桥梁检测车,且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同时,业主单位南宁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对三岸邕江大桥的巡查工作亦显不足(提醒业主单位职责:应核实现场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检测数据可信度和作业安全)。
【深刻教训与处理结果】
1. 经过全面、周密的调查与论证,调查组排除了作业平台超载、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可能性。根据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调查组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 万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将面临南宁市安监局的行政罚款处罚,广西大学也将对其作降级处理。鉴于杨某已在事故中不幸罹难,不再追究其责任。此外,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的党委书记邓志恒、院长梅国雄将接受诫勉谈话。
- 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共有8人对事故承担责任,其中7人将受到相应处理。
- 南宁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有4人被追究责任。
- 徐工随车公司生产的桥梁检测车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对该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将其移交给所在地质监部门依法查处。
-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除了面临南宁市安监局的行政罚款,其持有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也将被发证机关注销。
-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原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南宁市绕城高速公路三岸邕江特大桥梁定期检测服务项目”被判为无效中标。
2. 此次安全事故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人民币;
3. 事故造成了包括一名教授在内的三名人员丧生,社会反响极为强烈;
4. 事故暴露出检测行业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现象,如资质出租、无证上岗、监管真空等问题,这不仅可能导致检测结果不符合法规要求,而且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结论与建议:
应当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检测行业的规范管理,通过推行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辅以政策引导、从业人员培训和行业监督,采用更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来提升检验检测行业的整体水准,确保检测过程合规、安全,检测结果真实可靠。